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313號
- 公布日期
- 82 年 01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67次會議
- 聲請人
- 熊文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屏東縣萬巒鄉長等人共同違法讓售標售公產,損害聲請人權益,請予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屏東縣萬巒鄉長等人共同違法讓售標售公產,損害聲請人權益,請予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民事判決(七十七年上易字第四一一號)及同院檢察處檢察官竊佔事件處分書(七十六年度是議字第九八六號),聲請解釋憲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67次會議
聲請人
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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