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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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259號
- 公布日期
- 88 年 10 月 0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26次會議
- 聲請人
- 萬寶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周賢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五九○號判決適用之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等法律及同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九四號判決見解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五九○號判決適用之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等法律及同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九四號判決見解有牴觸憲法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案聲請人因土地徵收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五九○號判決適用民國六十二年九月六日修正之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現行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土地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暨同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九四號判決適用上開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五九○號判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聲請人係對行政院七十七年五月五日台(七七)內地字第五九五四三六號函核准徵收聲請人所有土地,並由台北市政府地政處於七十八年二月二十七○○○市地○○○○○○○號函公告,聲明不服,經提起訴願、再訴願旋由行政法院以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五九○號判決駁回其訴。聲請意旨所指台北市政府於七十五年七月十六日府工二字第九八二○七號公告,雖適用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變更系爭土地為公園用地,但非為該訴訟之行政處分,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即非原確定判決所適用為聲請人不利論斷依據之法律。又原確定判決係以行政院核准系爭土地之徵收係在六十二年九月六日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自無違法可言。聲請意旨謂上開規定所謂「逾期不徵收」倘係「逾期不核准徵收」之意,則牴觸憲法對於人民財產權之保障云云,無非對原確定判決適用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修正前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表示之見解而為爭執,至現行同條規定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設取得期限之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三六號解釋有案。再查原判決謂徵收土地而未一併徵收建築改良物,對於徵收土地之效力並無影響,尚非依土地法第二百十五條規定為聲請人不利判決。末查行政法院八十年度判字第九四號再審判決係說明所以維持同院七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五九○號判決之理由,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訴,並非以該一五九○號判決為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聲請意旨舉上揭法律及判決,指摘其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26次會議
聲請人
萬寶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周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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