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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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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287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聲請人 曾清白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372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1次會議
聲請人
曾清白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確定界址事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及同院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簡字第467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定界址事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及同院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簡字第467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定界址事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及同院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簡字第467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以欠缺上訴利益,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地政機關基於職權提供土地測量技術上之服務,並無增減人民私權之效力,法院應依法調查證據,重新確認界址,方符合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要件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372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1次會議

聲請人

曾清白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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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66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