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461號
- 公布日期
- 69 年 08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652次會議
- 聲請人
- 周爐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與內政部對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二十二條見解不一,請予統一解釋由。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與內政部對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二十二條見解不一,請予統一解釋由。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略以其父(亡)周心旭與周春旭共有坐○○○市○○段○○○○○號耕地一、三八五五公頃,其父所有持分係自耕,周春旭所有持分係出租許福、許大昆。當民國四十二年台灣省實施耕者有其田時,該出租部分耕地,已經征收放領予現耕地承領,所餘自耕部分,依照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應歸其父單獨所有,並應於辦理該出租耕地移轉登記之同時,將自耕部分一併由政府逕行辦理其父之單獨所有移轉登記,此觀諸內政部六十五年十月九日台內地字第八九七二一五號函示意旨,亦復相同,詎主管地政機關竟予登記為分別共有,顯屬錯誤。爰經其父請求變更登記,乃未蒙准行,嗣經提起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均被駁回。關於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適用,行政法院與內政部觀點不同,究以何者為正確,至深疑義,請予統一解釋。核其所陳,僅係對於行政法院確定裁判所適用之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二十二條,在具體應用上之見解,認有疑義,並非對於該項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照首開規定,顯屬不得聲請解釋,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652次會議
聲請人
周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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