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統二字第21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2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9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忠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明異議,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62號刑事裁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15條規定,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明異議,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62號刑事裁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15條規定,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3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明異議,認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62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15條(下稱系爭規定)規定,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無視系爭規定得提再抗告之明文規定,駁回聲請人聲明異議之抗告,而有聲請大法官統一解釋確定終局裁定有無違反系爭規定之必要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指摘者並非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之情形;且確定終局裁定之日期為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惟本件聲請係於107年11月26日由本院收文,已逾3個月之法定聲請期限。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均有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9次會議
聲請人
王忠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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