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290號
- 公布日期
- 88 年 11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29次會議
- 聲請人
- 員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德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保險簡上字第十八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保險簡上字第十八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主張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保險簡上字第十八號判決關於全民健康保險法保費時效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而不適用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認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八十條之規定為由,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當否問題,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29次會議
聲請人
員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德男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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