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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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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5545號

解釋日期 85 年 09 月 20 日聲請人 林靜怡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5 年 09 月 2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56次會議
聲請人
林靜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三七四號裁定所引用之行政法院四十八年判字第十一號判例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五年度裁字第三七四號裁定所引用之行政法院四十八年判字第十一號判例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本件聲請人因就讀中國文化大學美術系,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七日經該校以侮辱師長、毀損校譽為由,依學生獎懲規則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十四條之規定為留校察看之處分,認基本人權受侵害,經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經以事涉特別權力關係為由,受不利之決定及判決,爰聲請解釋憲法。惟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謂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者,對於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受處分學生得對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本件聲請人雖受留校察看之處分,對其學生身分並未變更,亦未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意旨就此業已闡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聲請人就本院已解釋之事項聲請解釋,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56次會議

聲請人

林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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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89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