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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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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490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1 月 29 日聲請人 王世昌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1 月 29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聲請人
王世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74號刑事裁定確定,認刑法第78條、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21點規定,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及人身自由權之疑義,聲請解釋,並就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74號刑事裁定確定,認刑法第78條、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21點規定,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及人身自由權之疑義,聲請解釋,並就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7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確定,認刑法第78條(下稱系爭規定一)、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21點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及人身自由權之疑義,聲請解釋,並就司法院釋字第796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及二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及人身自由權之疑義;系爭解釋之違憲宣告,指示相關機關於系爭規定一修正前應依個案審酌是否應撤銷假釋,其相關機關之定義模糊,範圍不明確將導致保護漏洞,其定義應有補充之必要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未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係屬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故系爭裁定非上開大審法條文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又系爭裁定僅係就聲請人所犯公共危險案件定執行刑,與假釋撤銷之規定無關,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一及二,亦與系爭解釋無涉,故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及補充解釋。如聲請人就撤銷假釋後之殘刑執行問題有疑義時,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如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本即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聲請人如已依法聲明異議,並用盡其審級救濟,就該適用之法律認有違憲疑義時始得據以聲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聲請人

王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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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130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