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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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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5382號

解釋日期 85 年 01 月 05 日聲請人 王迺慧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5 年 01 月 0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40次會議
聲請人
王迺慧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王迺慧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七九九號判決、八十四年度裁字第四二八號裁定均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王迺慧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七九九號判決、八十四年度裁字第四二八號裁定均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七九九號判決及八十四年度裁字第四二八號裁定認台北縣稅捐稽徵處課徵移轉公司股份之贈與稅,不涉財政部八十年台財稅字第七○一九一一九六號函釋及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判字第一九七八號判例所謂之財產交易,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以同一理由。聲請統一解釋,經本院大法官以其並非對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同屬行政法院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解釋,而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又以同一事由,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核屬事實認定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首開規定仍有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40次會議

聲請人

王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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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7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