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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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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5025號

解釋日期 84 年 01 月 06 日聲請人 廖子霖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4 年 01 月 0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16次會議
聲請人
廖子霖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廖子霖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六九二六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廖子霖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六九二六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六九二六號判決違背憲法,無非主張伊父廖俊雄係以代理人身分代伊提起上訴,而非以法定代理人身分提起上訴;該判決竟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五條規定駁回上訴,侵害伊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係法院對其父所提上訴狀意思表示之認定問題,並非對於上述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16次會議

聲請人

廖子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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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5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