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蔡文枝聲請書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二三號判例前段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本件聲請人為請求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損害賠償事件,前曾一再聲請解釋憲法,以與此項規定不合,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並通知在案。 (二)茲聲請人又就同一事項再聲請解釋憲法。經核確定終局裁判,係因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不能成立民法上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亦不能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請求任用機關連帶賠償,為聲請人敗訴之論據。至最高法院十九年上字第一二三號判例前段,不過揭示行政訴訟有別於民事訴訟之旨。確定終局裁判敘述及之,意在說明對於行政處分如有不服,應循行政救濟程序解決而已。並非因適用該判例而裁判聲請人敗訴。聲請人執以聲請解釋憲法,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06次會議
聲請人
蔡文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