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408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2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
- 聲請人
- 粟振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減刑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0年度抗字第一四九0號、一0一年度抗字第三六0號、聲字第一九七六號、抗字第一二四二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減刑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0年度抗字第一四九0號、一0一年度抗字第三六0號、聲字第一九七六號、抗字第一二四二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減刑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0年度抗字第一四九0號、一0一年度抗字第三六0號、聲字第一九七六號、抗字第一二四二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前揭四件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於末尾均註明「不得抗告」、「不得再抗告」,有蓄意誤導聲請人放棄救濟之嫌,與憲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之意旨不符云云。查前揭臺灣高等法院一00年度抗字第一四九0號刑事裁定乃以抗告有理由為由,撤銷原裁定,發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更為裁定,是該裁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定,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次查聲請人前曾對上開臺灣高等法院一0一年度聲字第一九七六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並曾對臺灣高等法院一0一年度抗字第三六0號、抗字第一二四二號刑事裁定分別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六六二號、台抗字第五二六號、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五號刑事裁定以無理由裁定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三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惟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
聲請人
粟振庭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