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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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統二字第10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5 月 2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536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8次會議
- 聲請人
- 賴碧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14號民事判決,適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項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47號、第543號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相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14號民事判決,適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項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47號、第543號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相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14號民事判決(下稱最高法院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47號、第543號判決(下併稱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相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確定終局判決認系爭規定就有關適足居住權之規定,占有人僅得援引於訴訟中作為防禦方法,而無實體上權利得主張。且系爭規定因欠缺私有土地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權與適足居住權間相關法律之明確規定,不得逕課私有土地所有人於訴請拆屋還地前對無權占有人行通知、協商、補償、安置措施等義務;最高行政法院則認系爭規定就有關適足居住權之規定,係包含積極請求國家實現住房與消極防禦居住生活不受侵害二種面向,並認人民於適足生活受侵害時,得援引系爭規定作為防禦權。
(三)惟查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雖認系爭規定揭示人民有適當住房權,人民得引用系爭規定作為防禦權,避免其適足生活受國家不法侵害,惟其亦指出,在積極請求權部分,則有賴各國以法令定之,人民始得據為基礎。
(四)故最高法院確定終局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均認:1、人民得援引系爭規定所定之適當住房權作為防禦權(防禦方法),抵抗國家之不法侵害;2、至適當住房權之其他具體內涵,則有待國家以法令落實之,於相關法令制定前,人民無法逕依系爭規定而為請求。核最高法院確定終局判決與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並無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53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8次會議
聲請人
賴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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