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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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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789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聲請人 王令麟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747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2次會議
聲請人
王令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4號、第766號、第960號、第1325號、第1482號、第1681號、第2051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632號、第1428號刑事裁定,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73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對於人民…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4號、第766號、第960號、第1325號、第1482號、第1681號、第2051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632號、第1428號刑事裁定,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73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對於人民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出境義務,牴觸憲法第10條保障人民遷徙自由權及第23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4號、第766號、第960號、第1325號、第1482號、第1681號、第2051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632號、第1428號刑事裁定,所實質援用之最高法院73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下稱系爭決議),對於人民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出境義務,牴觸憲法第10條保障人民遷徙自由權及第23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60號及第2051號裁定分別提起抗告,業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632號及第1428號刑事裁定分別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併稱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限制出境與限制住居所各自限制之權利內容不同,系爭決議將限制出境解釋為限制住居之執行方法,顯然侵害憲法第10條保障人民之遷徙自由權,亦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4號、第766號、第1325號、第1482號及第1681號刑事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並未依法提起抗告,系爭裁定即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另查系爭決議,未經確定終局裁定所實質援用或適用,自不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末查,刑事訴訟法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已增訂公布第一編總則第八章之一限制出境、出海章名及第93之2至第93之6條規定,憲法疑義已不復存在,無解釋之必要,況聲請人目前亦未受限制出境、出海之管制,是本件聲請已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747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2次會議

聲請人

王令麟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0條憲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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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209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