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595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1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1次會議
- 聲請人
- 金蘇勤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地價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91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243號裁定均未至現場勘驗即為不公之裁判,政府變更土地為建地未經地主同意,又缺乏勘驗會勘報告,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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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地價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91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243號裁定均未至現場勘驗即為不公之裁判,政府變更土地為建地未經地主同意,又缺乏勘驗會勘報告,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價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91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1243號裁定均未至現場勘驗即為不公之裁判,政府變更土地為建地未經地主同意,又缺乏勘驗會勘報告,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對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應以該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土地於中華民國78年經政府逕行更動地目時,主管單位未以公文告知,直至97年由稅捐單位寄發之稅單,聲請人始知所有土地已變更為建地,且未有鑑定報告,其間近20年,聲請人無法提出異議;聲請人於向新北市政府申請會勘前,已提供坡度分析表證明系爭土地無法供建築使用,政府當更正地目,並協助取消地價稅之課稅;承審法官應至現場勘驗及協助處理但並未為之,實為不公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1次會議
聲請人
金蘇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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