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173號
- 公布日期
- 84 年 07 月 0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29次會議
- 聲請人
- 楊旭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楊旭昇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治安法庭八十三年度感抗字第一○三號及同院八十四年度感重字第四號裁定,適用檢肅流氓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所為之解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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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楊旭昇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治安法庭八十三年度感抗字第一○三號及同院八十四年度感重字第四號裁定,適用檢肅流氓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所為之解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治安法庭八十三年度感抗字第一○三號及同院八十四年度感重字第四號確定裁定,適用檢肅流氓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規定,以聲請人律師係無抗告權人提起抗告,而予駁回抗告,認係侵害聲請人於憲法上所保障之訴訟權,而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屬法律見解問題,而非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29次會議
聲請人
楊旭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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