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337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10 月 25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8754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
- 聲請人
- 鼎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泛喬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建築執照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07號及第144號判決、所適用之同院108年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第143條第1項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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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建築執照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07號及第144號判決、所適用之同院108年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第143條第1項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為建築執照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07號(泛喬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及第144號判決(鼎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所適用之同院108年1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第143條第1項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及其授權訂定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已就丙種建築用地之容積管制有明文規定,並不區分山坡地或非山坡地。詎系爭決議無法律依據,逕稱容積率計算「受原開發許可總樓地板面積之限制」,所持理由又係建立於聲請人開發許可之性質屬「特許」,故效力附隨於物,以及將聲請人原開發建築計畫書內2頁之概要說明引為依據而已。系爭決議罔顧聲請人取得建築執照、進行開發行為之信賴,又無視與其他個案所採容積率之計算標準有異,造成一國兩制。亦欠缺討論有無使人民得以預見之相關公示機制,逕自增加人民依法使用土地權利之限制。顯見系爭決議有違反適用法律平等、誠實信用、正當行政程序、法律保留及信賴保護原則而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違反前揭憲法規定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就容積率應如何計算,爭執相關之管制法令應如何解釋與適用,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決議究有何違反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875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
聲請人
鼎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泛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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