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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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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567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聲請人 陳0元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5次會議
聲請人
陳0元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一九四二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一九四二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一九四二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簡字第七九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該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及九十七年經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所屬教師評議委員會決議予以停聘,嗣於九十八年及九十九年予以暫時繼續聘任後,復於一百年予以解聘,其解聘處分經教育部函覆同意照辦,並將其通報為不適任教師,致聲請人將來不得再受聘任,且亦不得聲請退休,顯有侵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工作權、退休權、財產權、人格權、訴訟權、秘密通訊權、言論自由權及教學專業自主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其所受之停聘處分、暫時繼續聘任處分,以及解聘處分是否有所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5次會議

聲請人

陳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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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2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