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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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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5177號

解釋日期 84 年 06 月 09 日聲請人 鐘王鐘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施光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4 年 06 月 0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26次會議
聲請人
鐘王鐘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施光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鐘王鐘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施光雄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八三八號裁定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二年訴字第二二四三號裁定,適用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停止訴訟程序,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鐘王鐘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施光雄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八三八號裁定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二年訴字第二二四三號裁定,適用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停止訴訟程序,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五八三八號裁定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四三號裁定適用商標法第六十條,停止訴訟程序之進行,致其商標專用權不能迅即獲得保護,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惟其所陳,僅在指摘上開裁定不應適用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而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26次會議

聲請人

鐘王鐘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施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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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2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