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424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9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 聲請人
- 甘玲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慰問金事件,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誤解法令,不依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行政院(九十)台人政給字第二一○七○九號令、考試院(九十)考台組貳二字第○九○○○○四二五七號令會銜訂定發布之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發給慰問金,違反該辦法之宗旨,聲請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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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慰問金事件,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誤解法令,不依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行政院(九十)台人政給字第二一○七○九號令、考試院(九十)考台組貳二字第○九○○○○四二五七號令會銜訂定發布之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發給慰問金,違反該辦法之宗旨,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慰問金事件,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誤解法令,不依中華民國九十年(聲請書誤植為九十七年)七月二日行政院(九十)台人政給字第二一○七○九號令、考試院(九十)考台組貳二字第○九○○○○四二五七號令會銜訂定發布之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發給慰問金,違反該辦法之宗旨,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表示見解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聲請人
甘玲玲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