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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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251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9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東鑫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834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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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834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834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283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聲請再審及非常上訴,需知悉業於中華民國96年6月18日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之案卷資訊,乃於107年7月17日聲請法院給付法庭錄音或錄影。按聲請再審及非常上訴,依法需具體敘明再審及非常上訴之理由,為保障聲請人之訴訟權,依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意旨,自應賦予受刑人卷證資訊獲知權,然提起再審及非常上訴並無期限限制,系爭規定卻就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設有6個月及2年期限之限制,違反比例原則,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
(四)查為維護當事人訴訟權益,並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系爭規定乃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設有期限之限制;另為刑事被告享有充分防禦權,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刑事訴訟法第33條尚有檢閱卷宗及證物之規定;而為兼顧訴訟當事人權益及司法資源合理分配,關於法庭錄音錄影及卷宗證物,均設有保存期限之規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2、檔案法第12條及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法院類參照)。核聲請意旨,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劉東鑫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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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虹霞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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