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186號
- 公布日期
- 92 年 09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29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良謨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簡抗字第一七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簡抗字第一七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簡抗字第一七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意旨係指聲請人原為公司之負責人,於離職後遭偽造簽名於票據上,而為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最高法院確定終局裁判竟依上開法律,而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核其所陳,係屬法院認事用法問題,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29次會議
聲請人
林良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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