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070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04 月 0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36次會議
- 聲請人
- 汪○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八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家上字第六一號判決,就日治時期失蹤人之死亡宣告,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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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八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家上字第六一號判決,就日治時期失蹤人之死亡宣告,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聲請解釋;上開確定終局裁判且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亡字第一一號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亡字第二四號判決見解歧異,併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九八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家上字第六一號判決,就日治時期失蹤人之死亡宣告,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聲請解釋;上開確定終局裁判且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亡字第一一號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亡字第二四號判決見解歧異,併請統一解釋。
查聲請解釋憲法部分,聲請人主張日治時期失蹤之人,於民法施行於臺灣之前已失蹤滿十年者,前開確定終局裁判不應以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為宣告死亡之時點云云,僅係爭執法院宣告死亡時點之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如何牴觸憲法,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符,依同條第三項,應不受理。至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查聲請人所陳,並非就不同審判系統之法院,裁判見解相異之情形,聲請統一解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要件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亦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6次會議
聲請人
汪○蓮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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