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343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09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4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金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消防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五○四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一二○三號裁定,所適用之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前段、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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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消防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五○四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一二○三號裁定,所適用之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前段、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消防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五○四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一二○三號裁定,所適用之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前段、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下稱系爭法令),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消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與同法第四十二條規範之結果,形同只要違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均將依照消防法第四十二條受到罰鍰之處罰,顯係違反平等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比例原則及欠缺行政罰法上罪責期待可能性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泛稱系爭法令有違憲之疑義,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法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其亦未具體指陳其憲法上何種權利遭受侵害。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4次會議
聲請人
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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