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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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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2720號

解釋日期 76 年 05 月 29 日聲請人 祭祀公業林九牧祀管理人林益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6 年 05 月 2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822次會議
聲請人
祭祀公業林九牧祀管理人林益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被徵收土地之增值稅核課期間發生疑義,經提起行政爭訟,行政法院裁定駁回,適用法令不妥,致牴觸憲法,損害人民權利,請予統一解釋核課期間究為幾年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被徵收土地之增值稅核課期間發生疑義,經提起行政爭訟,行政法院裁定駁回,適用法令不妥,致牴觸憲法,損害人民權利,請予統一解釋核課期間究為幾年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被徵收土地之增值稅核課期間,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應為五年,稅捐稽徵機關誤認為七年,經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以程序不合,裁定駁回,該裁定適用法令不妥,致牴觸憲法,請予統一解釋等情,並未指陳原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人並曾兩度為同一之聲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審查決議不予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22次會議

聲請人

祭祀公業林九牧祀管理人林益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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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94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