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536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9 月 10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5625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2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建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51號及102年度訴字第385號刑事判決確定,認刑法第77條就非犯惡性重大暴力案件亦不得假釋之規定,有違法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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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51號及102年度訴字第385號刑事判決確定,認刑法第77條就非犯惡性重大暴力案件亦不得假釋之規定,有違法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51號(下稱系爭判決一)及102年度訴字第385號(下稱系爭判決二)刑事判決確定,認刑法第77條(下稱系爭規定)就非犯惡性重大暴力案件亦不得假釋之規定,有違法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聲請意旨略以:依系爭規定聲請人已受三振法案不得假釋之處分,認我國法只要三犯5年以上之重罪,不論所犯案情輕重、是否涉及重大暴力及有無危害社會之犯罪行為等,一律不得假釋,實有違法違憲之疑慮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對系爭判決一雖曾依法提起上訴,但嗣後已經撤回並確定;對系爭判決二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提起,均未盡審級救濟途徑,故系爭判決一及二並非確定終局判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解釋憲法部分既應不受理,則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併此指明。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5625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2次會議
聲請人
張建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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