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691號
- 公布日期
- 94 年 05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62次會議
- 聲請人
- 周呂彪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違約金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再字第八0號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台再字第一○號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一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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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違約金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再字第八0號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台再字第一○號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一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違約金再審等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再字第八0號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台再字第一○號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六一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經查其聲請意旨無非反覆指陳其曾受他人詐欺致損失財產,各案承審法官所為判決涉嫌互相抄襲、枉法裁判云云,就上開確定終局裁判究竟適用何種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均未見具體指明,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法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62次會議
聲請人
周呂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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