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42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5 月 0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 聲請人
- 盧郭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265號民事判決,所援用之建築法第3條及第11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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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265號民事判決,所援用之建築法第3條及第11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265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援用之建築法第3條及第11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所占用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乃房屋建築基地所留設之法定空地,聲請人係合法使用,確定終局判決卻以現行建築法重新規範過去興建之建築物,又將法定空地判定為公共利益,侵害聲請人之應有建築基地完整性及法定空地使用權,並認為系爭規定未賦予人民得請求主管機關將建築執照所列法定空地外之其他土地,亦列入建築執照之建築基地範圍之請求權,且未賦予人民得請求主管機關移除建築執照所附相關文書或增加註記之權利,違反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盧郭細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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