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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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370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7 月 05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817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4次會議
- 聲請人
- 許亦伶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考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186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號及第338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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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考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186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號及第338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考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186號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號及第338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查聲請人曾就前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號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84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官未行使闡明權,且未作成勘驗筆錄,即於判決中自行對照,有違憲疑義。2、請求作成回復聲請人博士班學籍、學位考試及格與撤銷和林新沛教授間之論文指導關係之急速處分(按:指暫時處分)等語。核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
(三)次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曾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8號判決提起上訴,因逾提起上訴之不變期間,經同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38號裁定上訴不合法駁回後,復提起抗告,經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676號裁定以無理由駁回。是前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8號判決非屬上開大審法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五)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應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81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4次會議
聲請人
許亦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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