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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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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統二字第9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聲請人 吳世卿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吳世卿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9號刑事判決,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7條第1項、第2項及刑法第24條規定之見解,與該等規定之立法目的有互相牴觸之矛盾,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9號刑事判決,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7條第1項、第2項及刑法第24條規定之見解,與該等規定之立法目的有互相牴觸之矛盾,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7條第1項、第2項及刑法第24條規定之見解,與該等規定之立法目的有互相牴觸之矛盾,聲請統一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所稱販賣毒品,不應包含吸毒者間代為調貨、互通有無之轉賣行為,又同法第17條第1項及第2項販賣毒品者供出毒品來源減刑之規定,業經檢警濫用,誘使諸多被告為不實之陳述等語。

(四)惟按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雖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惟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撤回上訴,未盡審級救濟途徑,故系爭判決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吳世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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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60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