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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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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221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聲請人 尤郁婷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8 月 20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372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1次會議
聲請人
尤郁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執聲字第855號聲請書未明確告知數罪併罰之要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執聲字第855號聲請書未明確告知數罪併罰之要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執聲字第855號聲請書(下稱系爭聲請書)未明確告知聲請人數罪併罰之要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規定中「裁判確定前」之要件,應非指首次裁判確定前,是以檢察官未將聲請人所受後確定裁判與首次確定裁判之刑罰合併聲請定一應執行刑,且未於系爭聲請書告知聲請人其對數罪併罰要件之解釋,均侵害其憲法上之平等權,亦違反比例原則及公平正義原則等語。

(三)惟查,系爭聲請書並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372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1次會議

聲請人

尤郁婷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24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