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土地重劃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399號裁定,所適用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重劃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399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高雄市第85期市地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因不服該市地重劃案之核定因而提起行政訴訟,確定終局裁定以聲請人未依系爭規定提出書面異議,不符訴願先行程序而以起訴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先已於高雄市政府舉行市地重劃說明會時,當場表示反對之意見並有會議紀錄在案,故無另再以書面表示意見之必要;惟系爭規定僅能以「書面」之方式表達反對意見,與比例原則有違,亦違反其母法即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第2項、第3項規定之授權範圍,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而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黃昭元 謝銘洋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22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2次會議
聲請人
陳文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