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411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2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8次會議
- 聲請人
- 000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律師法案件,認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九十八年度台覆字第三號決議書及法務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法檢字第九八0一八二一六六號書函,所適用之律師懲戒規則、律師倫理規範、律師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違憲及牴觸本院釋字第三七八號、第五0九號解釋之疑義,或本院釋字第三七八號、第五0九號解…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律師法案件,認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九十八年度台覆字第三號決議書及法務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法檢字第九八0一八二一六六號書函,所適用之律師懲戒規則、律師倫理規範、律師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違憲及牴觸本院釋字第三七八號、第五0九號解釋之疑義,或本院釋字第三七八號、第五0九號解釋應為補充解釋等,聲請解釋,並聲請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律師法案件,認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九十八年度台覆字第三號決議書及法務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法檢字第九八0一八二一六六號書函,所適用之律師懲戒規則、律師倫理規範、律師法、刑事訴訟法等法令,有違憲及牴觸本院釋字第三七八號、第五0九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或本院釋字第三七八號、第五0九號解釋應為補充解釋,並聲請暫時處分。查(一)上開法務部書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二)前開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九十八年度台覆字第三號決議書部分,聲請人徒以個人主觀見解,爭論渠無受懲戒、除名之事實及理由,以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全體委員應予迴避等情,顯係指摘該決議書認事用法之當否,對該決議書所適用之法律本身,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並無具體指述;(三)聲請補充解釋部分,上述本院解釋未經上開決議書所適用,且無補充之必要;(四)聲請書另敘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對外推薦人選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等條文,非上述決議書所適用,自不得為聲請釋憲之客體,本院無從審理。綜上所陳,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本件聲請憲法解釋之部分既已作成不受理之決定,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會次
大法官第1348次會議
聲請人
000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