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370號
- 公布日期
- 85 年 01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41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璧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一四六○號判決與同院七十四年度判字第十六號判決就同一法律所為之兩件法律判決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一四六○號判決與同院七十四年度判字第十六號判決就同一法律所為之兩件法律判決見解有異,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一四六○號判決適用工程受益徵收條例第十二條所表示之見解與同院七十四年度判字第十六號判決所表示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惟核其所陳乃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當否問題。並非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41次會議
聲請人
陳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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