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087號
- 公布日期
- 92 年 07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23次會議
- 聲請人
- 許中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七一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法、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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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七一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法、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六七一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八款、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財政部(六十八)台財稅第三八五0一號函、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八十二年四月十五日北區國稅第八二00七三0七號函、財政部(八十五)台財稅第八五一九二八0九一號函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八十二年四月十五日北區國稅第八二00七三0七號函及財政部(八十五)台財稅第八五一九二八0九一號函等,行政法院上開判決均未適用作為判決之基礎。至財政部(六十八)台財稅第三八五0一號函釋旨在說明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八款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有關薪資所得與研究補助費之區別,而聲請人所主張者,係就確定判決中有關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發給之研究補助費(工作補助費)是否應認為薪資所得、得否免稅有所爭執,屬事實認定問題,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23次會議
聲請人
許中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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