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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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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618號

解釋日期 90 年 06 月 15 日聲請人 高錫慶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0 年 06 月 1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68次會議
聲請人
高錫慶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購車糾紛事件,不服交通部交訴八十六字第五六九五九號訴願決定書、行政院台八十七訴字第二五七一九號再訴願決定書、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三三號裁定、行政院台九十訴字第五二八七號訴願決定書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購車糾紛事件,不服交通部交訴八十六字第五六九五九號訴願決定書、行政院台八十七訴字第二五七一九號再訴願決定書、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二三三號裁定、行政院台九十訴字第五二八七號訴願決定書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購車糾紛事件﹐以其所購置之裕隆霹靂馬汽車設計不當,致其權益受損,函請主管機關交通部協助處理、或經主管機關處理後請求重新召開調查審查會後,不服主管機關對其請求所為處置,經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被以其案件屬私法上爭議,主管機關所為處置非屬行政處分,僅為單純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或為對人民陳情之答覆為理由予以駁回,而聲請解釋前開核駁理由不當,及前開主管機關所為處置是否構成(舊)訴願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視同行政處分」云云。查其所陳,並未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屬認事用法當否問題,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68次會議

聲請人

高錫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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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3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