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279號
- 公布日期
- 74 年 11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785次會議
- 聲請人
- 楊昭鎦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法務部撤銷聲請人之律師資格,聲請人訴請確認其撤銷權不存在,一、二審法院裁定認非私權關係,駁回其訴及抗告法律見解顯有錯誤,請予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法務部撤銷聲請人之律師資格,聲請人訴請確認其撤銷權不存在,一、二審法院裁定認非私權關係,駁回其訴及抗告法律見解顯有錯誤,請予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因一份自首兼告訴狀,先後被三審法院判處侵占及誣告兩刑確定,前罪判處有有期徒刑八月,後罪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經台灣高等法二裁定合併執行一年三月,法務部根據該裁定所定執行刑,誤認其律師法第二條第二款之情形,於七十三年二月廿八日以法73檢字第二二一一號函撤銷聲請人之律師資格,侵害其人格權,聲請人訴請確認該部撤銷權不存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竟先後以七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三二九號及同年度抗字第二四三八號民事裁定駁回其訴及抗告,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請求解釋上述法務部函及一、二兩審法院裁定均違背憲法規定,應屬無效等情,並未指原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85次會議
聲請人
楊昭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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