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265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1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銘儀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3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436號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7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聲請人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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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3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436號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7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聲請人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侵訴字第3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436號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7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法侵害聲請人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以其上訴理由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而駁回,嗣經聲請人提起上訴,後由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不分是否有強暴、脅迫、恐嚇、誘騙及不當債務等手段逼迫等情形,對容留或媒介以營利之性工作者一律處罰,乃不當限制人民從事性工作及周邊服務工作,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且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工作權、財產權及生存權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聲請人
林銘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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