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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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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統二字第17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聲請人 王茗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王茗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交上字第30號判決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前段所表示之見解,與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2201號、95年度交抗字第136號、第100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交抗字第11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31…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交上字第30號判決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前段所表示之見解,與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2201號、95年度交抗字第136號、第100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交抗字第11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313號、第29號刑事裁定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相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交上字第30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前段(下稱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抗字第2201號、95年度交抗字第136號、第100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交抗字第11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313號、第29號刑事裁定(下合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相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所稱之舉發係「完成舉發通知單之行為」,抑或「完成舉發通知單並經合法送達受處分人」,確定終局判決與確定終局裁定所表示之見解明顯相歧等語。

(三)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規定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增訂理由:「交通裁決本質為行政處分,其因質輕量多,過去40年考量行政法院未能普設,為顧及民眾訴訟便利,並兼顧行政法院負荷,而立法規定其救濟程序由普通法院交通法庭依聲明異議方式,準用刑事訴訟法審理。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後,前開顧慮已然消除,爰將此類事件之救濟程序,改依行政救濟程序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決救濟事件,已由原先之普通法院審理改歸行政訴訟審判,則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審判權改制後所作成之確定終局判決與改制前所作成之確定終局裁定間,就適用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縱有不同,仍非屬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不同審判系統法院間見解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王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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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62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