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396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6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06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一等四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管理費再審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再易字第十七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給付管理費再審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再易字第十七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管理費再審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再易字第十七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指摘上開確定終局裁定類推適用民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認大廈管理委員會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尚未公布施行前之決議,須經撤銷始不生效力,與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之意旨有違云云。惟法院之裁判是否違憲,並非得為本院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06次會議
聲請人
陳○一等四人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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