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2 分鐘讀完・全文 721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12848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聲請人 孫中亭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44次會議
聲請人
孫中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有關眷舍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訴更一字第七四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有關眷舍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訴更一字第七四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眷舍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訴更一字第七四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一○三年度裁字第二三七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二二次及第一四三六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三項(聲請人誤繕為第四項)之規定,受發回或發交之高等行政法院,應以最高行政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依上開規定,系爭判決應即刻判決撤銷國防部之違法處分書,然系爭判決僅憑國防部之偽證,即判決聲請人不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違背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三項規定,屬憲法上不正當之行政程序,牴觸憲法。國防部應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給予補償後拆遷云云。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客觀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4次會議

聲請人

孫中亭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2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