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370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胡明義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告訴傷害案件等,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北簡字第80號及97年度簡上字第85號刑事判決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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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告訴傷害案件等,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北簡字第80號及97年度簡上字第85號刑事判決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傷害案件等,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北簡字第80號及97年度簡上字第85號刑事判決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14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人向檢察官告訴被告陳俊男犯傷害罪,由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前開二刑事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而確定。按刑事審判關於犯罪之訴追,依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度,本有公訴與自訴之分。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者,僅檢察官及被告始為刑事訴訟法上之當事人;被害人或告訴人,既非當事人,其縱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仍非得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要件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胡明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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