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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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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5045號

解釋日期 83 年 12 月 23 日聲請人 劉玉璽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3 年 12 月 2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15次會議
聲請人
劉玉璽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劉玉璽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定第三五六號、第六九七號裁定有違法違憲之疑義,再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劉玉璽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定第三五六號、第六九七號裁定有違法違憲之疑義,再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曾以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裁字第三五六號、八十二年度裁字第六九七號裁定有違法違憲疑義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以其聲請於法不合,議決不予受理,並以(八三)院台大二字第○一三七二號函通知在案,今復就同一事由臚列無關之詞,再為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仍屬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15次會議

聲請人

劉玉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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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1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