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132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5 月 3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 聲請人
- 胡鎮中、胡鎮亞、胡鎮宇、胡鎮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眷舍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98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眷舍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98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眷舍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98號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前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321號裁定以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法院於事實不明時,即以無調查之必要,駁回聲請人調取第三人設籍資料之聲請;且國防部明知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中,仍執民事法院之執行命令,辦理拆屋還地,俱已侵害憲法所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胡鎮中、胡鎮亞、胡鎮宇、胡鎮平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