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586號
- 公布日期
- 85 年 11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59次會議
- 聲請人
- 熊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五號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一年度上字第一四二二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五號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一年度上字第一四二二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台灣新生報社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五號民事判決暨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一年度上字第一四二二號民事判決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指摘法院認證用法不當,並非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法律規定受理要件不符,迭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茲以同一事由再次聲請解釋,仍應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59次會議
聲請人
熊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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