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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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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595號

解釋日期 97 年 03 月 21 日聲請人 謝○順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7 年 03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19次會議
聲請人
謝○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五七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三五○號令,有牴觸憲法信賴保護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五七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三五○號令,有牴觸憲法信賴保護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五七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三五○號令,有牴觸憲法信賴保護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查聲請人係謂其擔任負責人之宏吉企業社(原名崇O企業社),係於八十五年間經台南市稅捐稽徵處核准設立,該企業社自八十五年間起即將聲請人所有坐○○○市○○區○○街○○○巷○○○號等十五棟房屋出租他人,稅捐單位每年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對宏O企業社課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宏O企業社在繳完稅後,若有盈餘則轉交聲請人,聲請人也依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一切依法辦理,並無任何不法之處,詎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突然於九十三年三月,向聲請人課徵九十一年度之租賃所得稅而變成重複課稅,經聲請人申請複查後,國稅局始將宏O企業社租賃行為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退稅,此種突襲並未事前告知而剝奪宏O企業社之營業權;國稅局以事後一紙核課個人租賃所得稅單,改對聲請人課稅,嚴重違反行政程序之明確性、可預測性,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率爾認定聲請人是稅捐規避而非合法節稅,忽視信賴保護原則過渡期間之給予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不當,而未具體指陳上開系爭法令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9次會議

聲請人

謝○順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96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