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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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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782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03 月 23 日聲請人 鄭明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03 月 2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86次會議
聲請人
鄭明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認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認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一○一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解釋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因其聲請書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一日處大二字第一○一○○○二八七五號書函通知於文到十日內補正,該書函已於同月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迄今逾期已久,未為補正,依首開說明,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6次會議

聲請人

鄭明祥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3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