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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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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951號

解釋日期 103 年 05 月 16 日聲請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文德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3 年 05 月 1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17次會議
聲請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文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二一一七號、第二二二六號及第二二三0號判決,就聲請人與其保險業務員間之契約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動契約所表示之見解,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重勞訴字第二八號民事判決、一0一年度勞訴字第二二一號民事判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二一一七號、第二二二六號及第二二三0號判決,就聲請人與其保險業務員間之契約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動契約所表示之見解,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重勞訴字第二八號民事判決、一0一年度勞訴字第二二一號民事判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判字第二一一七號、第二二二六號及第二二三0號判決(下併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就聲請人與其保險業務員間之契約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動契約所表示之見解,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重勞訴字第二八號民事判決、一0一年度勞訴字第二二一號民事判決(下併稱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聲請人之保險業務員之工作具有從屬性,認聲請人與其保險業務員間所簽訂之合約係屬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勞動契約,惟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則依同法反認不具從屬性,前開所簽合約非屬勞動契約,是兩者見解發生歧異,致聲請人之財產權及契約自由受不法侵害,而有統一解釋之必要等語。查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非屬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不得持之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7次會議

聲請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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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9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