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128號
- 公布日期
- 81 年 05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952次會議
- 聲請人
- 孫省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未經判決而受管訓處分,提起告訴及自訴,竟遭檢察官及法院分別為不起訴處分與不受理判決,均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未經判決而受管訓處分,提起告訴及自訴,竟遭檢察官及法院分別為不起訴處分與不受理判決,均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曾遭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農場主管人員移送管訓二百八十二天,涉嫌妨害自由。前經提出告訴,已由檢察官引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一條等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後經提起自訴,復由法院以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不得再行自訴,而判決不受理,均有違憲疑義等情,聲請解釋。查關於前者之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並非確定終局裁判,關於後者之法院判決,亦未據聲請人具體陳明其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得以聲請解釋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52次會議
聲請人
孫省三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