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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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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166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聲請人 彭鈺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告訴被告侵占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98號刑事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告訴被告侵占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98號刑事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被告侵占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98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16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

(三)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仍謂:系爭規定以委任律師為要件,有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及違反憲法第23條對人民之基本權不得以法律限制之規定;確定終局裁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3項規定,拒絕為必要之調查,且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規定,就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予以補正,有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疑義等語。

(四)核聲請人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79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